限制性股票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一种形式,限制性股票所得税有哪些要点呢?
一、关于个人所得税
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下,激励对象认购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,待解锁时就解锁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股权激励所得=(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+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)÷2×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-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×(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÷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),公式中当日市价均指收盘价。被激励对象取得股权的计税价格为(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+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)÷2。
如2016年1月1日以10元每股的价格认购10000股,当日收盘价15元;2017年1月1日解锁5000股,当日收盘价20元,则:
应税所得=(20+15)/2*5000-10*10000*(5000/10000)=37500元。
应纳税额=(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/规定月份数×适用税率-速算扣除数)×规定月份数。限制性股票下规定月份数为授予日至解锁日的时间,长于12个月的,按12个月计算。承上例规定月份数为12:37500/12=3125元(不扣除3500元的费用标准),对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,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0%和105,应纳税额=(3125*10%-105)*12=2697.5元。
另根据财税[2016]101号规定,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、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,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,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、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,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,备案操作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[2016]62号。日后激励对象再转让股票的,适用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。
二、关于企业所得税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[2012]18号文,会计核算上在等待期间直线分摊计提确认的费用不得扣除,作纳税调增。于解禁日税法允许扣除,作纳税调减,税法扣除金额根据解禁日公允价格(收盘价)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。承上例,2017年1月1日所属期为2017年,在2017年纳税申报期内作调减扣除,扣除金额=(20-10)*5000=50000元。
三、关于税负问题
由于限制性股票下个税所得和企业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口径差异(税收立法的时候应当尽量避免这些差异,违背了所得税原理), 在股价上涨的情况下,个人确认的所得是小于公司确认费用,整体上税负有优势,且个人日后再转让的,适用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。只要控制好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,适用个税的税率不畸高,整体税负是可以接受的。
若由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模式的,税收上很可能是不占优势的。有限合伙企业的优点在于天然的a/b股制度以委托代理成本的管理(我国公司法中同股不同权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),这也是有限合伙在投融资领域被广泛运用的。
(一)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权,基本没有适用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个税免税优惠的可能。
(二)合伙企业取得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,基本没有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的个税减免优惠。
(三)低价增资环节一般不征税,但难免没有税务机关主张穿透合伙企业,按照股权激励缴纳个税。若持股平台由控股股东低价转让的,也存在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。
(来源:高鹏话税)